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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知新政

日期:2019/05/06  点击:3621 次
         2018年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引导企业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新政。为帮助大家在汇算清缴期间更好运用,现将相关政策及风险事项简要归纳如下。

一、税收优惠类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财税[2018]13号)

Ø 政策要点:非营利组织对照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一条,认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可按照文件第三条要求准备申请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其中,我省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分别向合肥市税务局所得税科或所在地县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Ø 风险提示: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只能就下列收入作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除此以外的其他收入,均需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税收入正常申报,所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不代表“不交企业所得税”。此外,文件新增规定,非营利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或D级的,将被取消免税资格。

(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优惠(财税[2018]27号)

Ø 政策要点:财税[2018]27号文件规定了以下几类优惠——

企业(项目)类型

优惠类型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将20181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纳入优惠范围,但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Ø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以及“三免三减半”中的“减半征收”,均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不得与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优惠税率同享。企业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Ø 政策要点:企业在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间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Ø 风险提示: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也就是说,2018年购入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若2018年度未进行一次性扣除,2019及以后纳税年度不得再做一次性扣除。

(四)对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低税率(财税[2018]44号)

Ø 政策要点: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创业投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Ø 政策要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Ø 风险提示: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方)、初创科技型企业(被投资方)同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六)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财税[2018]64号)

Ø 政策要点:改变原先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一律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规定,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Ø 风险提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

(七)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Ø 政策要点: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八)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Ø 政策要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虽已进一步扩围(财税[2019]13号),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执行财税[2018]77号政策,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和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Ø 风险提示: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建筑安装行业属于“其他企业”。

(九)调整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8]84号)

Ø 政策要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十)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财税〔2018〕99号)

Ø 政策要点: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75%。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仍按照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Ø 风险提示: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企业会计上的“研发支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口径不同,企业切勿混同。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般《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费用”不得为空,企业需完整、准确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二、税前扣除类

(一)公益性捐赠(财税[2018]15号)

Ø 政策要点: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只有在通过固定捐赠途径,符合特定捐赠用途的情况下,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具体要求见下表:

捐赠途径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

捐赠用途

用于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三条)、公益事业(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

扣除方法

在年度利润(会计利润大于零的数额)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Ø 风险提示: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职工教育经费(财税[2018]51号)

Ø 政策要点: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由工资薪金总额的2.5%提高至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Ø 政策要点: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征收管理类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Ø 政策要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Ø 风险提示: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Ø 政策要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要求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Ø 风险提示: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Ø 政策要点:企业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发票是否作为证明企业支出的唯一凭据,28号公告原则上按照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做出以下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国家机关)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达增值税起征点)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方为单位的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

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28号公告还首次就补开、换开发票,共同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明确。

Ø 风险提示:企业务必细致学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并运用其规范财务管理。对未按规定取得扣除凭证的,其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Ø 政策要点:根据本年政策调整情况,相应修订年报表单格式及填报说明。为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表(即《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Ø 风险提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企业仍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的第1-30行,减免税额填至《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第1行。此外,为满足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需要,企业还需填报上述收入、成本、费用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