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详细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指引

日期:2019/05/06  点击:3579 次
 一、文件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政策及适用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减免税额简便计算方法

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小微优惠减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0%

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元之间的企业:

小微优惠减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50000

五、季报条件指标判断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其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季报时÷实际经营季度)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